問題1:一生產建設項目分3期建設,已整體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并取得批復。2016年發(fā)改委出具同意項目可分三期實施的函。一、二期均已完工通車,由于建設環(huán)境和上層規(guī)劃變化,第三期線位調整較大達到了變更條件。請問針對此類情況,是需要編制項目整體的變更報告還是僅編制第三期的變更報告?
回答:《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辦法》(水利部令第53號)第十六條規(guī)定,水土保持方案經批準后存在重大變化的,生產建設單位應當補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報原審批部門審批。針對此類問題,可在征得審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的情況下,僅對第三期項目重新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補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報原審批部門審批。具體應以審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意見為準。
問題2:項目總占地面積不變,主體區(qū)面積增加、其他分區(qū)面積減少,導致表土剝離量減少30%以上,是否可按“因工程擾動范圍減少,相應表土剝離和植物措施數(shù)量減少的,不需要補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規(guī)定,不辦理水土保持方案變更手續(xù)?
回答:根據(jù)《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辦法》(水利部令第53號)第十六條規(guī)定,水土保持方案經批準后,表土剝離量或者植物措施總面積減少30%以上的,生產建設單位應當補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報原審批部門審批;因工程擾動范圍減少,相應表土剝離和植物措施數(shù)量減少的,不需要補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問題中提到的“項目總占地面積不變,主體區(qū)面積增加、其他分區(qū)面積減少,導致表土剝離量減少30%以上的情況”,應當補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報原審批部門審批。
問題3:由于主體設計及施工優(yōu)化,實際擾動范圍小于方案確定水土流失防治責任范圍,導致實際表土剝離量或植物措施總面積減少超過30%,這種情況是否涉及水土保持方案變更?
回答:《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辦法》(水利部令第53號)第十六條規(guī)定,因工程擾動范圍減少,相應表土剝離和植物措施數(shù)量減少的,不需要補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
問題4:水土保持方案變更管理,按《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辦法》《水利部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變更管理規(guī)定(試行)》(辦水保〔2016〕65號)哪個文件執(zhí)行?
回答:水土保持方案變更管理按照《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辦法》(水利部令第53號)規(guī)定執(zhí)行。
問題5:由于生產建設項目設計進一步優(yōu)化,原方案批復的棄渣場位置須調整,建設單位能否執(zhí)行“水?!?019〕160號”要求,在征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先行棄渣,后續(xù)完善變更手續(xù)?
回答:不可以?!渡a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辦法》(水利部令第53號)第十七條規(guī)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棄渣場以外新設棄渣場的,或者因棄渣量增加導致棄渣場等級提高的,生產建設單位應當開展棄渣減量化、資源化論證,并在棄渣前編制水土保持方案補充報告,報原審批部門審批?!渡a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辦法》(水利部令第53號)發(fā)布前啟用的棄渣場,應抓緊辦理變更手續(xù),在取得批復手續(xù)前,不得繼續(xù)棄渣。
問題6:水土保持方案變更審查重點有哪些?
回答:《水利部辦公廳關于印發(fā)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查要點的通知》(辦水?!?023〕177號)規(guī)定,涉及補充或修改方案的,應明確與原方案的關系,補充或修改理由應充分,補充或修改的方案滿足減少地表擾動與植被損壞范圍、減少棄渣量等水土保持要求。涉及水土保持措施變更的,其防治效果應不低于原措施。涉及棄渣場變更的,應開展棄渣減量化、資源化論證。
《水利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部批項目水土保持監(jiān)管工作的通知》(辦水?!?024〕57號)規(guī)定,要嚴格把好棄渣場選址安全關,加強對棄渣場防護及安全風險管控措施的審查。加大棄渣減量和綜合利用把關力度,強化水土流失源頭防控。嚴格水土保持方案變更審查,強化對變更必要性、合理性的分析論證,對棄渣場變更理由不充分、措施變更導致水土保持功能降低的,堅決不予通過。